一、轉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及發布令。
二、依據花蓮縣政府115年6月12日府教體字第1150112165號函辦理。
三、旨案補助對象係為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及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之榮民或榮民遺眷,其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者,可依該作業要點規定時間,逕向該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請。
四、相關資訊請至下列該要點網址查閱:https://law.vac.gov.tw/vaclaw/LawContent.aspx?id=FL04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