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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09)年4月30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縣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109學年以前活動 / 2020-03-12 / 點閱數: 552

 

  1.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2. 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於4月30日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彙辦:(一)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二)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3. 另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4. 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縣府教育處網站首頁,公務資源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https://bit.ly/2RQrK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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