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2年12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83080號函說明三,略以「...避免學校內同樣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加班採計方式,有失公允,爰超時上班部分,應以「時」為單位核予加班費或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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