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資格: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條件者:
1、輔導員由本府依需求遴聘,透過公開之機制遴選(薦),由教育處頒發聘書後任用之。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任期屆滿前,經考核通過者,予以續聘。
2、成為編制內正式教師後,具備三年以上教學年資,未符前款資格為儲備輔導員。
3、輔導員遴聘,依所報之學習領域或議題進行教學專長相關審查。本縣可遴選之分團為國語文領域、數學領域、自然領域、英語文領域、社會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藝術領域、科技領域、綜合領域、生活領域、本土語文領域、性別平等議題、人權教育議題、環境教育議題、原住民族教育議題、跨領域分團。
4、專任輔導員於各召集學校執行各該地方輔導團分團任務,採全部時間執行任務,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兼任輔導員每週減課二至四節為原則。
5、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教育處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其他資訊,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