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3月11日原民教字第1150009501號 函、國立臺中教育大學115年3月16日臺中大學原民字第 1152060438號函暨「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7條及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辦 理。
二、依上開規定,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曾修習原住民族文化或多元 文化教育課程之學分數或研習時數,得採計抵免。
三、課程抵免適用對象以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之所有 專任教師、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聘任 6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鐘點教師為主。
其他資訊,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