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8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93897號函辦理。
二、旨案補助對象為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之榮民或榮民遺眷,其有就讀國民中小學之子女者,可依作業要點規定時間,逕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請。
三、申請期限:下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檢附原函影本、發布令掃描檔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