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貳、目的
一、落實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內涵,活化教師教學及提升教學品質與成效。
二、藉由公開授課活化課程教學,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學目標。
三、透過公開授課及教學對談,建立教師專業成長社群,聚焦有效教學,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四、鼓勵教師分享教學經驗,進行精進教學對話,提升教師教學專業知能。
參、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二、協辦單位:花蓮縣國民教育輔導圑。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各公私立國中小。
肆、公開授課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三、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視同授課人員: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伍、 辦理方式
一、公開授課實施方式
(一) 鼓勵本縣所屬學校每學年度辦理鄉鎮級以上之公開授課研討會,或參加國教輔導團辦理之公開授課研討會,並以公假登記為原則。
(二) 108學年度起,授課人員應在服務學校,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1次,每次以一節為原則,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並以校內教師觀課(以下簡稱觀課教師)為原則。
(三) 授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前,應共同規劃;其規劃事項,得包括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觀課人員,以全程參與為原則。
(四) 校內公開授課得結合學校定期教學觀摩、教師專業研習、課程與教學創新或教育實驗與計畫等辦理之。
二、公開授課實施流程
(一)共同備課: 於公開授課前,與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合併辦理;並得於專業學習社群辦理。需有備課紀錄或影像紀錄。
(二)說課:針對教學單元,做學習內容及觀課重點之說明。
(三)公開授課:請授課教師提供簡要版課程與教學設計資料,供觀課教師參考。
(四)教學觀察:行政單位提供觀課紀錄表,以利專業回饋之進行。
(五)專業回饋(議課):安排專業回饋(議課)主持人,掌握專業回饋(議課)內容及流程。先請授課教師省思教學目標達成情形,再請觀課者發言,進行專業回饋及觀察分享。
三、統計填報
(一)授課人員應依前三點規定,共同擬訂公開授課計畫,經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討論通過後,由相關處室彙整核定,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公告於學校網頁。
(二)各校辦理鄉鎮或縣級以上公開授課研討會,得於縣網觀課行事曆通知各校,以利各校報名參與說課、觀課及議課等相關流程。
(三)每年5月至6月發函請各校填報該學年度公開授課辦理場次調查;填報之結果將彙報本府,未如期填報或實施困難之學校,由課程督學予以協助。
四、完成公開授課之授課人員,得檢具參與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紀錄,由服務學校核給研習時數證明;觀課教師得檢具參與共同備課、教學觀察及所提供之專業回饋紀錄,由服務學校核給研習時數證明;辦理或參與校外(跨校)公開授課研討會,由辦理學校核給研習時數證明。
五、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及教學相關活動,增進家長關心教師教學、學校課程及教學實踐,建立親師生共學之學校文化。
六、各校得衡酌學校特色與資源及校園文化,建立適合學校運作之公開授課方式。
陸、獎勵標準
為鼓勵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公開授課,授課人員及工作人員獎勵如下:
一、公開授課達目標比例敘獎方式:107學年度,所屬各級學校依學校規模達公開授課比例之目標,並完成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之授課教師。
(一) 6班以下達60% 以上核予敘獎2人;61~80% 核予敘獎3人;81~100% 核予敘獎5人。
(二) 7~12班達60% 以上核予敘獎3人;61~80% 核予敘獎4人;81~100% 核予敘獎6人。
(三) 13~24班達60% 以上核予敘獎4人;61~80% 核予敘獎5人;81~100% 核予敘獎7人。
(四) 25班以上達60% 以上核予敘獎5人;61~80% 核予敘獎6人;81~100% 核予敘獎8人。
二、擔任鄉鎮或縣級以上公開授課教師,教學者嘉獎1次。(四所學校以上實際參與)
三、辦理鄉鎮或縣級以上公開授課研討會1次,學校行政人員2人嘉獎1次。 (四所學校以上實際參與)
柒、本計畫奉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110年8月31日校務會議修訂
花蓮縣立東里國民中學110學年度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辦法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0月1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11992號函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二、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實施計畫。
三、花蓮縣110學年度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學品質總體計畫。
貳、目的
一、鼓勵校長和教師運用公開授課方式,相互觀課學習教學經驗、教材教法、教具製作、視聽媒體運用、資訊融入教學,建立專業發展共識,促進教師合作成長。
二、藉以切磋教學方法,精進教學專業能力、觀課班級經營,有效輔導學生生活;增進教學技能,提升學生學習成效,達到教學目標。
參、實施對象:本校全體教師(含校長)、代課(理)教師等。
肆、實施內容:
一、每學年度校長及每一位教師不限領域,至少須進行一場公開授課,科目依其任教或專長科目為原則。分別於第一學期9月20日、第二學期於3月10日前確認後提交教務處,並公告於學校網站。
二、教學觀察者安排無課時間進行教學觀課活動,於觀課日前三天內,向所觀察班級授課校長及教師索取「教學活動設計」,並主動了解班級學生學習狀況;入班觀察並填寫「公開授課觀課紀錄表」。
三、每次公開授課以正常化為原則,教學觀課時間以每節45分鐘為一單元。
四、每場次授課校長及教師主動邀請至少2名教師參與觀課,教學觀課結束,於一週內進行回饋分享並完成「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自評表」。會後由教務處整理成冊。
伍、實施方式
一、安排公開授課:教務處於每學年(九月)初排定公開授課辦理時間規劃表(附錄-1)。
二、設計教學活動:演示者針對教學內容進行設計(附錄-2),於教學觀摩日前三天,提供同儕觀課教師參閱。
三、進行教學觀察:同儕夥伴依教務處排定時間入班進行教學觀察,觀察過程中,至少拍二張數位照片(附錄-3),並填寫「公開授課觀課紀錄表」(附錄-4),參與議課後將附錄-3、附錄-4交回給教學者。
四、教學省思紀錄:教學結束,教學者依據同儕回饋內容進行分享、省思,並將省思所得紀錄於「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自評表」(附錄-5)。
五、教學者或觀課者請將上述表單(附錄-2、-3、-4、-5)送至教務處彙整。
六、教務處收齊「觀課紀錄表」、「活動照片」及「自評表」後,複印乙份,併「教學活動設計單」呈校長核定後存教務處備查;原始文件交還教學者自行收存於教學檔案。
陸、本辨法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